重庆啤酒: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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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维护股
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
会会议的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促使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重
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
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时持有的
股份数量计算。
  上述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限应
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监事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
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收到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重庆嘉酿
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伯重啤”)关于召集其股东会的通知后的 3 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通知嘉士伯重啤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以下简称“嘉士伯重啤股东
会议案”),公司董事会应不晚于收到董事会秘书的通知后的 3 日内召集股东大会
或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已经发出会议通知但尚未召开的公司股东大会提出
临时提案,但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嘉士伯重啤股东会议案内容应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必要调整。
  第七条 过半数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对于上述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形式审核:
  (一)关联性。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三)合法性。该股东提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四)确定性。该股东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提议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持有异议的,可以
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要求另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前款通知的日期计算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通知中需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所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应确定在会议召开日前的 7 个工作日内,
股权登记日一经确定并公告,不得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召集人应在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网络投票表决时间、投票操作流程等事项。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
而变更股权登记日。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投票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
股东大会,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有权依法拒
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
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
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
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及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法人股东单
位的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非法人组
织的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对审议事项的表决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处或者召集会议通知中的指定处。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额。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
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
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
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
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
知,由股东代理人依授权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参会股东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场,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如果迟到,现场
参会登记终止前出席会议的,可以参加表决;如现场参会登记终止后出席的,不
得参加表决,但可以列席会议;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已审议过的议案提出
质询、建议和发言要求,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进行,否
则会议主持人应当采取措施拒绝其入场。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
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该年度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同时应遵守信息披露的基本原
则。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
序逐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
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
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
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下列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关人员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记录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重庆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筹备和召开期间,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设立股
东大会会议秘书处,该秘书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有关会议通知、股东
名册和会议文件的准备、会议登记、会议表决事项的统计和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
准备等会议事项。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以明显文字载明拟
审议事项中的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关联股东、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参与该
项关联交易的投票表决;
  (二)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时,交付关联股东的会议表决票中应删除关联交易
事项表决栏或在该表决栏中注明不表决;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应向会议明确说明该项
交易的性质为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股东及该关联股东不参与该项关联交易的投
票表决等事由;
  (四)在会议表决后进行计票时,计票人应在表决结果中不将关联股东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计入关联交易事项的有效表决总数中;
  (五)在会议宣布表决结果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交易表决结果时,说明
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关联交易事项的有效表决总数;
  (六)会议记录应明确记载会议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经过和表决情况;
  (七)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告应注明关联股东未参加关联交易表决情况。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以上时,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的表
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照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和拟选出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第五十条 除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
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
休息时间。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
的结束时间,在现场会议结束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投票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如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纪
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总数。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
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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