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晖集成: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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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   本:03
   发行日期:2024.02.05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及
      股东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
      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
      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其他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
      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
      财务资助):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
      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等同;
(十五)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十六) 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事项;
(十七) 审议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
      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 4 项或第 6 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 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
         易;
      (二十)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一) 审议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
      (二十二)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公司各项内
         部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时间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应当对提案的内容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并应在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中说明审核情况。提案人对审核结果不服的,可申请股东大
       会就相关提案是否可以提交表决以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过半数作出裁决。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之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
       之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方式;
       (三)   会议召集人、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会议召集人还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第七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和登记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所载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
      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委托书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
       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
       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前述人员未能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的,不
      应影响股东大会按照既定程序召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
      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采取听取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顺
      序进行,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决定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
      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
       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
       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在认
       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一条 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对股东身份、计票结果等发生争议,不能当场解决,
       影响会议秩序,导致无法继续开会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暂时休会。
       前述情况消失后,会议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说明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股东。
      股东大会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该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介绍涉及自身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及事宜等向股
        东大会解释和说明;
      (三)股东大会在表决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表
        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如为普通决议的,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如为特别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
       逐个进行表决,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
       制的除外。
       前文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之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之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2 名股东代表与 1 名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在计票结果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变更公司形式;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中作特别说明。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
       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
       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
      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
      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汇报。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授权董事会行使相
      关权利。
                第十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
       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规则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七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
       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一条 除本规则特别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
       超过”,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
       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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