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16 证券简称:节能风电 公告编号:2024-006
转债代码:113051 转债简称:节能转债
债券代码:137801 债券简称:GC 风电01
债券代码:115102 债券简称:GC 风电 K1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届满,
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117 人,满足第二
期 解 除 限 售 条 件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共 计 8,033,520 股 , 占 当 前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 117 名符
合 解 锁 条 件的 激励 对 象 统 一办 理解 除 限 售 事宜 ,共 计 解 除 限售
一、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www.sse.com.cn)披露了《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
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根据公
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李宝山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
股东征集投票权。
黑板宣传栏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
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 10 天。在公示期内,如对激励对象或其信息
有异议者,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 年 12 月 8 日,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中节能风力发
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96)。
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交易的情形。2020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
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98)。
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
关事项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
批复后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未
收到国资委的批复文件。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
公司转来的国资委下发的《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产权〔2020〕673 号),国资委原
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 1 月 5 日,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露了相关公告。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并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截
止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
(公告编号:2021-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因公司于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651 元/股。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 6 名
考核为 C 的激励对象不可解除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6,360 股。2023
年 1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因公司于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56 元/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有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
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共计 180,900 股。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
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 3 名考核为 C 的激励对象
不可解除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1,280 股,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 名因
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计 415,400 股。2024 年 1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07)。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获授权益
数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授予第一个解除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3%
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授予第二个解除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33%
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授予第三个解除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 34%
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完成登记,第
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届满。
序号 解除限售满足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公司未发生此情形,满足解除限
审计报告; 售条件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当人选;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除限售条件
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的;
指 完成值 对标企 同行业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标 业 75 平均水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分位值 平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
营 23.97% 18.24% 15.78%
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1%且不低于同行业平
业
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2 年净资
收
产收益率不低于 7.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
入
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2 年经济增
复
加值改善值(△EVA)>0。
合
注:1.上述 2021-202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
增
长
复合增长率。2.上述净资产收益率为上市公
率
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净 13.56% 6.74% 0.59%
益率。3.为保证可比性,自 2020 年初至本激
资
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
产
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及经济增加值(EVA)的指
收
标完成值时不考虑因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对净
益
资产的影响。4.计算经济增加值(EVA)的指
率
标完成值时剔除在建工程的影响。
△ 73,636.63 - -
EVA 万元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平均水平 15.78%及对标企业 75 分
位值 18.24%。2022 年净资产收益
率为 13.56%,高于 7.50%,且高于
同行业平均水平 0.59%及对标企
业 75 分位值 6.74%。2022 年经济
增 加 值 改 善 值 ( △EVA ) 为
公司业绩满足第二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
(五)业务单元考核
业务单元是指纳入本激励计划激励范围的节
能风电下属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发布的下
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
据下属公司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业务单元解除限售比例,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
务单元层面解除限售条件。
考核结 A(包括 B C D
果 A+)
解除限 1.0 0.8 0
售比例
(六)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个人考核按照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
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129
进行考核,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 人,其中 1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
层面业绩考核对应的会计年度个人的绩效考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核结果确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解除限售 剩余 117 名激励对象中:
比例的关系具体如下表: ① 80 名激励对象考核评价结果
考核结 A(包括 B C D 为 A,34 名激励对象考核评价结
果 A+) 果为 B,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解除限 1.0 0.8 0 100%;
售比例 ② 3 名激励对象考核评价结果为
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当 C,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80%;
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本部 综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员工)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 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
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售股份共计 8,033,520 股,不满
个人(下属公司员工)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 足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由
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业务单元 公司回购注销,共计 71,280
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当 股。
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统一回购注销。
(八)激励对象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还
应满足国有控股股东任期考核要求,完成任
期考核目标的情况下予以 100%行权,否则按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2022 年度已
完成任期考核目标要求的百分比予以行权。
完成国有控股股东任期考核要
求,未出现违纪违法情形,满足
权激励授予和行权按照《中国节能环保集团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
有限公司关于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情况与经营
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挂钩的实施办法》相关
规定执行。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具体情况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的激励对象为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可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为 117 名,满足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比例为 100%,共计 7,748,400 股。
为 80%,共计 285,120 股;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20%,共计
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 本次可解锁限 本次解除限售数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制性股票数量 量占获授限制性
(股) 股票数量比例
刘斌 董事长、总经理 300,000 99,000 33%
贾锐 副总经理 300,000 99,000 33%
陶银海 纪委书记 800,000 264,000 33%
郭毅 副总经理 700,000 231,000 33%
郑彩霞 总会计师 300,000 99,000 33%
张华耀 副总经理 300,000 99,000 33%
罗杰 董事会秘书 30,000 9900 33%
中层管理(10 人) 4,770,000 1,534,500 32.17%
业务骨干(23 人) 6,750,000 2,207,700 32.71%
科技骨干(18 人) 3,500,000 1,143,120 32.66%
技术人员(59 人) 6,810,000 2,247,300 33.00%
合计 24,560,000 8,033,520 32.71%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其中 114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考核结果
均为 B 及以上,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3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
考核结果为 C,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80%,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
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业绩考核结果相符。本次符合
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
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同意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次激
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了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
售事项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按照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办理、信
息披露、履行相关公告等义务;
内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和《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
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
回购注销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
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
特此公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