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嘉宝: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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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光大嘉宝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公司接受的财务资助进行展期暨构
成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 2023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光大控股(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控江苏”
                         )签订了相关
协议,公司接受光控江苏提供的 10 亿元财务资助已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
到期,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归还 0.5 亿元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
并已于到期日支付剩余 9.5 亿元借款本金至到期日的对应利息。为满足
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提高融资效率,公司将在不超过 9.5 亿元的
范围内就上述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以下简称“财务资助”)进行展期,
展期期限为 9 个月,即展期至 2024 年 10 月 18 日(具体以公司与光控江
苏的沟通情况及实际签署的法律文件为准)
                  ,展期期间的年利率为 6%。
同时,公司将以公司所持有的珠海安石宜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为上述财务资助
向光控江苏提供质押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对接受的财务资助进行展期并由公司为自身的
该笔债务提供相应质押担保的事项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董事
苏晓鹏先生、陈宏飞先生、岳彩轩先生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旨在满足公司日常经营
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借款年利率对双方均公平合理,
公司以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份额为自身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符合市场惯
例,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后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连重权       张光杰       李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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