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4-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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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电信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41号)核准,中国电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A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53元/股,发行数量如下: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A
股发行的发行规模为10,396,135,267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额外发行178,635,111股,
最终发行规模为10,574,770,378股。本次A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约为4,790,370.98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约38,808.6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约为4,751,562.29万元。本次发行证
券已于2021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金公司”或“联席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
投”或“联席保荐机构”)作为中国电信的联席保荐机构,负责中国电信本次A股发行
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联席保荐机构于2024年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联席保荐机构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中金公司:徐石晏、梁晶晶
  中信建投:王晨宁、董军峰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中金公司:梁晶晶、章响、李振阳
  中信建投:董军峰、刘喆汀、曲鹿
  (五)现场检查手段
(以下简称“三会”)文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相关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三会相关会议通知、
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
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能够按照有
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进行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
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业务合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相关会议记录等,了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等情况。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
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投项目台账,核查与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不
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三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
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
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
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联席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和经营数据,并查阅所涉及相关行业的研究报
告,同时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
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本次现场
检查为联席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联席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中国电信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
经现场检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中国电信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
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的运作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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