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会稽山绍兴酒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
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
形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
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股东对有关
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会议资料。
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
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
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
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决定不将该等临时提案列
入股东大会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和解释,并将提案的内容和
召集人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
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3%。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
件。
第十七条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
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
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提名委员会应当
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换届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可作为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非独立
董事人数。
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换届的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可作为监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
担任监事的人数。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
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
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应当在股东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侯选人提名程序如下: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
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披露。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
报送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在召开股东大
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
况进行说明。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发言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
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
主持人指定先后顺序;
(三)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四)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进行审议。对列
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
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七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按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应当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
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依规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
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信息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
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前款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由证券交易所另
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
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
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
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
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
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
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监票人负责监督表决过程,当场清点统计表决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监
票人应当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
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在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就任。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网络投票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
应当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按照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的
要求,使用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公司利用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大
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六十四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
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
类别股份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
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六十五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
未表决或不符合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业务规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
按照弃权计算。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
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当及时
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
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
计票规则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一)应当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统计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并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
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
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于”、“多于”、“少
于”、“超过”不含本数。本规则与《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