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龙蟒: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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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对董事
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或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
(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
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
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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