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龙蟒: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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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作
用,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控股、
参股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经营管理等方面
的效率和效果、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改善经营管理、实
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
保密性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全资、控股公司和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
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定期听
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
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对问题整改、
违规事项处理和违法问题移送等事项的研究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委监察等机构的协作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
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中介机构、外部专
家等参与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机构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机构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
应业务能力的专职内审人员,人员不少于两名。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
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
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应当披露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审计,秉承客观公
正、廉洁奉公的原则,坚持忠于职守、敢于碰硬的责任意识。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
忽职守。
  公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其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
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内部审计人
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的主要职责:
  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
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包括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经营管理审计、专项审
计及根据监管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等业务类型的工作计划。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反映财
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
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公司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
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
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应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
相关电子数据)
      ,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相关会议;
  (三)提出制定、修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内部控制、经济活动、风险管理、财务
收支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被审计对象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提出表
彰建议;
  (十二)监督被审计对象对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监督机
构审计检查、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
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
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年度
计划的必备内容和检查评估的重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
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
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
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
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当将获取审
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
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
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
稿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
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
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
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
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
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
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
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
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
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
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
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
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长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
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
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
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
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
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
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
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
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
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
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
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
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
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
用)
 。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
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
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
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
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
实施。
        第五章 审计整改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要严格落实审计问题整改,实
行整改清单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问题
整改责任单位应制订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整改措施、责任人
员和时间节点。对于可以立即整改的,应立行立改;己形成
既定事实无法整改的,应建章立制,按照规定追究责任,防
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三十条 审计整改需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
机制:
  (一)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实施清单式管
理;
  (二)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内部审计机构作为牵头部门,
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监督组,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审
核认定,对账销号,确保审计问题整改到位;
  (三)建立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对整改不力、屡查
屡犯、查而不改等情况,严肃问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
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
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事项,重
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有权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
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
处理:
  (一)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
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
查,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四)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企业管理规章及
公司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
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保管、移
交审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
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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