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龙蟒: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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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
有效监督,完善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
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该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资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
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
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
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
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
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
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
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
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
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
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并监督
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
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外部审
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不当影响。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经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
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
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
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
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己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
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
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或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
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
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
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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