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顶科技: 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2024年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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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一月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
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首席执行官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总控制的主管人员,是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
和管理工作,以公司经营绩效对董事会负责。
  首席执行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总裁或副总裁代行首席执
行官职责。
  第四条 首席执行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首席执行官的任免
  第五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一名,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第六条 首席执行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由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首席执行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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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
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五)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的;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
开日截止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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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首席执行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于任期
期限届满前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
具体规定。
                第三章 首席执行官的权限
  第十二条 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
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前款交易的,仍适用);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
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
债权或债务重组(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事
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首席执行官进行审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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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以下;
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九)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30 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
易事项(但关联担保和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外,且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首席执行官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
该项关联交易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十) 决定公司中国境内外办事处、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决定变更办事处、
分公司名称,决定办事处、分公司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决定及变
更办理办事处、分公司登记备案工作的工作人员,对办事处、分公司运营中的其
他未决事项进行处理和授权;
  (十一) 决定变更子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向子公
司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外的子公司运
营中的其他未决事项进行处理和授权;
  (十二)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首席执行官决定《公司章程》《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
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应由股东
大会、董事会审议决定之外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首席执行官审议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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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 首席执行官认为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对公司有重要影响时,
可以提议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首席执行官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首席执行官在董事会上没有
表决权。
  第十八条 首席执行官应忠实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
得擅自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
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首席执行官可以向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部门负责人书面形式授权。
  第二十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首席执行官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首席执行官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的认
为首席执行官在代表公司行事的情况下,首席执行官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
其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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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以上条款
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章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制度,由首席执行官主持,讨论
《公司章程》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汇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应由首席执行官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不定时召集临时会
议。
  第二十四条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包括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会议决议事项需全体出席人员签字确认。
  首席执行官根据会议的需要认为应参加的其他人员可以列席。
  公司董事、监事要求时,可以列席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
                第五章 首席执行官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首席执行官在报告工作时,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
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首席执行官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董事会
或者监事会提出要求时,首席执行官应在接到通知 5 日内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首席执行官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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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一) 在实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
改变计划会影响公司利益时,首席执行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相关制度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
  (二) 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或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时;
  (三) 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出现不可抗力
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四) 首席执行官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首席执行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义务在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 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 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 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 担任董事或者厂长、首席执行官的其他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并负有
个人责任;
  (五) 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六) 出现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首席执行官的绩效评价和薪酬制度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根据不同情况,经董事会决议,可给予
下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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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限制其权利;
  (二) 免除其现行职务;
  (三) 对公司进行经济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本细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以上”、
                           “以下”均含本数,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
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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