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江股份: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4-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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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江
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司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黄飞、沈强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4 年 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 月 12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黄飞、胡葭茜、张安然
  (五)现场检查内容
况;
  (六)现场检查方法
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和
文件,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
会议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
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公司内控
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的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等信
息披露文件,并与公司公告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制定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
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账户的对账单、使用明细台账、
大额资金支付银行回单等相关支持性文件,查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及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
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不
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
投资情况的三会文件、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财务资料,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访谈,了解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相关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公司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重大业务合同和 2023 年财务数据,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
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公司业务运转正常,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当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公司相关人员能够积极配合现场访谈和资料查阅,并及
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
了独立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制度,无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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