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 重庆建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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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
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证券部)报送,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事业部和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所属单位”)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上述股东指定的联络人;
  (六)其他可能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单位。全资、控股子
公司应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送
办法,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参照
本制度的规定,在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及时通知本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但负有履行重大信息报告的义
务,还应敦促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报送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重大信息的具
体接收管理机构,负责联络、收集和处理信息报告义务人报
送的基础资料,同时应根据需要对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负
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人员(如信息报告联络人等)进
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部门职责相关重大
                          -2-
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指定部门具体经办人员为
信息报告联络人。所属单位负责人为所任职单位相关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所属单位应设置信息披露分管领
导一人,一般为分管财务或法务的经理层成员,其办公室、
财务部或重大信息所涉其他对口部门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
联络人。
  公司各职能部门还应从业务归口管理的角度,发挥指导、
督促作用,负责汇总、审核所属单位的相关重大信息报告的
基础资料,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报送。
  当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需了解重大事
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所属子公司、对公
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股公司应当确
定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其为自然
人的,应当以自身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
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
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及时性负责。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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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
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范围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具体范围包括公
司非日常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其他重大事项、重大风
险情形、重大变更和其他事项等,但不完全包含定期报告编
制时要求提供的资料信息,定期报告信息的报送规范详见
《重庆建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非日常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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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
他重大非日常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日常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存贷款业务;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及其重大进展情况和对公司的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
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5-
     (二)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三)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四)公司股票交易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
波动;
     (五)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实施合并、分立;
     (七)公司开展重大资产重组;
     (八)公司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九)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十)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十一)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回购公司股份;
     (十四)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
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6-
准备;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
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三)公司存在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
或者股票终止上市风险;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
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七条   重大变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
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
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
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总经理或财务
负责人发生变动;
  (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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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四)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
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十五)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十六)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
响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
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报告事项达到本章规
定标准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在收集、汇总相关材料
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报告。
  第十九条 非日常交易事项(担保除外)的报告标准:
                           -9-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
  (七)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
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
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分别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的规定。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属单位发生的或者上述
所属单位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内部
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报告标准:
                           - 10 -
     (一)重大日常交易相关合同
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
上;
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
务收入 50%以上;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二)工程建设合同
     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
的,应当以承接项目的全部合同金额适用本条第(一)项的
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合同金额
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
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
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
告,并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本
所相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
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参照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其报告标准如下:
                            - 11 -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
  (三)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各项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诉讼、仲裁事项报告标准:
  (一)涉案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
仲裁事项,但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也应
当及时报告;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
累计达到本条第(一)项的标准的,适用该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供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都
必须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事
                          - 12 -
项(诉讼、仲裁等除外)无论是否涉及金额,均应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持续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章   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
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报告相关筹划情况
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第
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办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
展情况:
                             - 13 -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
的,应当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或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
解除、终止的,应当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三)公司或子公司所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
被否决的,应当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报告逾期付
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
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
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报告事件的进
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发生或预计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事项或情况
时,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事件发生第一时
间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报告,同
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
                           - 14 -
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收
到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是否予以披
露做出判断。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应
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手续: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的重大信息基础资料,应由联络
人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送;
     (二)公司所属单位的重大信息基础资料,应由所属单
位信息披露分管领导、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联络人报公司职
能部门审核汇总统一或单独报送;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
务人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并报送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董
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信息报
告后,建立信息报告档案,并对信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
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
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将按照《重庆建
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涉及
的资料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
会、股东大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 15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及时将信
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净利润”是指公司合并利润表
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净资产”是指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
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原《重庆建工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重建集司发〔2017〕174 号废止。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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