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 重庆建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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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
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
公司质量的意见》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建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
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
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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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
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
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及行
业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
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
或机构的总称。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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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三)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
  (四)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五)接待来访、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六)路演、座谈交流、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八)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九)邮寄资料。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重大事件与投
资者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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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履
行披露义务的信息须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
应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
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条 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通过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网站,以及电子邮箱等方
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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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投资者关心
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
子邮箱,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
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
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来访人员”)到公司
现场参观、咨询、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来访人员需
事前发函或电话沟通来访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工作情况,
负责统一安排,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配合做好接待工作。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
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
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可以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
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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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
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存在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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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情况。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长从宏观上领导和指导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应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保障董事会秘书履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积极配合,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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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
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配备专门工作人
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
要求公司各部门、下属的子(分)公司、事业部及全体员工
予以配合,在公司内部建立良好的内部报告机制和信息采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公司内部运
营的相关资料,包括信息简报、定期推介资料、股东大会问
答资料、资本市场媒体关注事项和投资者日常关注事项所需
的有关资料;
     (二)申请参加公司内部运营的分析会以及行业有关的
研讨会等活动;
     (三)向公司其他部门及分支机构问询,相关部门按要
求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协助组织投资者接待日及投资者调研、座谈活动。
     (五)各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员工应按要求参加投资
者关系活动,有义务协助、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应保证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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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要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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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
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当具有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
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协调、应变能力,有较强
的研究分析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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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
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执行,原《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2017〕20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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