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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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
券公司治理准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办公室为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
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自律规则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
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
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
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三日内,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分别
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公司合规总监有权列席监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应及时通知合规
总监参加。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
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召开。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
同意,监事会临时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会议相关
议案须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中之一种送交每位
监事,如果有关书面议案发给全体监事,在一份或数份格式、内容相
同的议案上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做出决定的法定人数,并以上述方
式之一种送交公司后,该方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
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相关工
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会议文件签署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出席会议的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十七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
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
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依法保管。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
  在本规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自律规则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自股东大会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2020 年 5 月 19 日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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