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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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拟定、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指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
      总裁、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四、五、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选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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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以及薪酬审查遵循以下程序:
       (一)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
       (二)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或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并应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如遇情况紧急,需委员会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口头、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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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主任委员拟订,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送达委员会
       全体成员。
       紧急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前款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可通过现场、
       通讯或现场结合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
       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委员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在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时,委员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送达
       董事会办公室。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
       意见的委员,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因委员会成员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审阅会议记录并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审阅决议内容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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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委员人数、实到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须表决的议案内容和表决结果;
        (五)其它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必要时可按需邀请公司其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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