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电话:(86 27 8562 0999)
电子邮箱:dewell@ dewellcn.com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美尔雅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
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经查验,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作出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布《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
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
法等有关事项。本次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会议召开日前十五
日。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4 时 30 分
在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 69 号世纪金源国际商务中心 6 层会议室召
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刘友谊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1 人,代
表公司股份 73,388,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3858%。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
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
股东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60,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结果尾数差异因四舍五入造
成。)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公司
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
会议的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当
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查,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
案获得通过。
经查,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
案获得通过。
经查,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
案获得通过。
经查,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
案获得通过。
经查,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
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