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4 证券简称:双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4-013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18 日(星期四)14 时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18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8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 5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331,275,0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796,264,988 股)的 41.6036%。其中,以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数量 329,197,16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总股份(796,264,988 股)的 41.34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2
人,代表股份数量 2,07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96,264,988 股)
的 0.2610%。
(三)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
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
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331,275,063 股,同意票为 330,225,163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 99.6831%,反对票为 955,900 股,弃权票
为 94,00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为 1,0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票的 49.4730%,反对票为 955,900 股,弃权票为 94,000 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特别决议)。
(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331,275,063 股,同意票为 330,215,36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 99.6801%,反对票为 955,900 股,弃
权票为 103,80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为 1,01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 49.0014%,反对票为 955,900 股,弃权票为
(三)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331,275,063 股,同意票为 329,854,46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 99.5712%,反对票为 1,316,800 股,
弃权票为 103,80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为 6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 31.6329%,反对票为 1,316,800 股,弃 权票为
。
(四)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331,275,063 股,同意票为 329,977,96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 99.6085%,反对票为 1,193,300 股,
弃权票为 103,80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为 78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 37.5764%,反对票为 1,193,300 股,弃 权票为
。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331,275,063 股,同意票为 329,862,96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 99.5737%,反对票为 1,308,300 股,
弃权票为 103,80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为 66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 32.0420%,反对票为 1,308,300 股,弃 权票为
。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纪晨、赵娇
结论性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