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瑞股份: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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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 119 号 2 楼     邮编:26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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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烟
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
所,接受委托,指派本所滕晓峰律师、曹宝卿律师就烟台杰瑞石油
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召
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
“《董事会决议公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
议公告》”)、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主持。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等相关
事项的通知刊登在 2023 年 12 月 30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 2024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4:30。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在 2024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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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13:00-15:00;
              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在 2024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下午 14:30 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超过 15 日,
                        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
资格合法有效。
持股凭证及报到登记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
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55,942,680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公司回购的股份,下同)54.30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444,433,99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3.412%;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1,508,683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89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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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经
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
权登记日 2024 年 1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普通股股东以及合法的委
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列
席了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相关规定。
  三、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9 项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由股东代表崔玲玲女士、董婷婷女士负责计票,监事代表史海宁先
生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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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审议的以下 9 项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55,942,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55,371,5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9.8973%;反对票 571,1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2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55,371,5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9.8973%;反对票 571,1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2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55,371,5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9.8973%;反对票 571,1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2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55,371,5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9.8973%;反对票 571,1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2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55,371,5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9.8973%;反对票 571,1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2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55,371,5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9.8973%;反对票 571,1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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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102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55,371,5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9.8973%;反对票 571,1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2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55,942,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同意票 115,382,0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
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公司执二份,本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
存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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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滕晓峰          经办律师:滕晓峰
                 经办律师:曹宝卿
                    二 0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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