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4-008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
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
第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半数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通知应于
会议召开前 3 日送达(包括专人、邮寄、传真、电话及电子
邮件等方式)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经全体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通知内容应当包含
以下事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
(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
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
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
有表决权。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
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
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
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
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提出保
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
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会议议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
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
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提前提供
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
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专门部门协助筹备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
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供必要的支持。公司应当承担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