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
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等4个专门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投资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投资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投资部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定。
本条所述交易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
外披露。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章 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1次定期会议。
第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投资部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过半数独立
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投资部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投资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
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投资部应当分别提前10日
和5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以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出方
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
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本人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董
事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
事的委托;
(三)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2名其他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四)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
关提案前,指定1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投资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如确有必
要,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投资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1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视为弃权。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除《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七条 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第三十八条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
明确要求。
第三十九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四十二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
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
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构成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