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运: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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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泰运化工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
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
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
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
定。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协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第八条所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
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
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监事会、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进
度情况使用,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
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
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
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
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分析;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
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
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该节余资应该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由监事会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
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
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
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
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
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
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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