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奕智能: 董事会战略委员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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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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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
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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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规定,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
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除外。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制订本公司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并提出建议;
  (二)监督、检查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本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汇集并提供委员
会会议资料,提交委员会审核。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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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
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
通讯表决方式。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并
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则
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
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等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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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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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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