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其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
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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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会
议的提案交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
门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营管理等相
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并以应有
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不得利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利益。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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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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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
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
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
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
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有关规定的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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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
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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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
的可执行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
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存档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有效,是否关注担保的
时效、期限;
(六)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八) 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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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
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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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审计立项、审计计划、发出审计
通知书、实施审计程序、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批、发出审计整
改通知书或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整改、追踪审计、建立审计档案等。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
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项目立项,报经审计委
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
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三十一条 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对需要突击
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
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实施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访谈、检
查、内控测试、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获取充分、相
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程序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
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一周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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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过程中取得的客观资料做出是否接受的判断,
必要时可进行补充审计,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和
审计整改建议等文件一同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进行审批。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建议
等文件,对发现的问题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 被审计单位存在需要或做出处理的重大事项,应发出“审计整改通知
书”。
(二) 被审计单位存在需要提请改进、加强监督、完善管理,以及进一步清
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但未发现存在重大需要纠正的问题,可以提出“审计意
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意见和建议等
审计文件起一个月内做出整改情况反馈,内部审计部门自收到被审计单位整改情
况反馈说明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计回访,并形成审计回访结果报告给审计委员
会。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要
求,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等项目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立卷、归档,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
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
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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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
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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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