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
得滥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合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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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
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
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
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
息除外。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秘书应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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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
造成重大损失。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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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九)《公司章程》等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
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
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 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
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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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
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等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
基本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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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