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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
核查意见
二零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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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
核查意见
致: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
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新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委托,
担任朗新集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
大资产重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本所就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
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
论,并依赖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如下保证:其为本次交易及本核查意见所
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
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
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为本次交易及本核查意
见所出具的说明及声明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
易相关各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核查意见系以本核查意见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本核查意见出具
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本核查意见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
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仅供朗新集团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朗新科技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
报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本所律师同意朗新集团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深
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核查意见的内容,但朗新科技作上述引用或披
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核查意见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议案》,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将制度名称修改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 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
括方案商讨、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及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二、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制度的规定。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各份具有
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华晓军 律师
经办律师:
李 智 律师
经办律师:
崔 健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