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无锡朴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易对方”
、“无锡朴元”)发行股份购买邦道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道科技”、“标的公司”)10.00%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
问”)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进行
了审慎分析,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
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上市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
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能源互联网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标的资产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能源数字化、
能源互联网以及互联网电视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属于“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上市
公司与标的公司处于同行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经审慎判断,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
一条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经交易各方商议决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发行价格选择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且发行价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
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适用《重组
审核规则》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赵 亮 栾承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