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12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无锡
朴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朴元”)持有的邦道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邦道科技”)1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
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
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
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在本次
交易前 12 个月内发生的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购买、出
售资产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交易前 12 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赵 亮 栾承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