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小额快速”审核条件的专项核查意见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朗新集团”)拟以发
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无锡朴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易对方”)
持有的邦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道科技”)10.00%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规定,上
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小额快速”审核条件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
下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中信证券”)接
受朗新集团委托,担任其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及《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规定,中信证券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小额快速”审
核条件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技 10.00%的股权,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和第十三条规定重组上市;
为,本次交易的交易金额为 32,400.00 万元,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
股权,不涉及现金对价;
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谴责,或者
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
场所纪律处分。
综上所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
规定,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小额快速”审核条件,可适用“小额快速”审核
程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符合“小额快速”审核条件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赵 亮 栾承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