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的说明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
份的方式购买无锡朴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邦道科技有限公司 10.00%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经审慎分析,
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