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
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文)、《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文)等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文件的指示精神和《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编制了《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
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认真听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
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以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并平衡
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而做出的安排。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四、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年度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同时,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如出现公司业务发展快速、盈利增
长较快等情形,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已属于成熟期,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提出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基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情形及程序如下: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
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
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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