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晖电气”)为进一步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
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
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
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
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订了《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本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本激励计
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
现本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
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
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考核管理办法考核评估激
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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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核管理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
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三晖电气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
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薪酬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审核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考
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薪酬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批。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
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79.00%。
首次及预留授予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
的限制性股票 率不低于 156.00%或 2024 年-2025 年两年累计营业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35.00%;或以 2024 年净利润为
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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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2022 年营业收入-1]×100%。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
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考核结果 A B C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提交薪酬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
的审批。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
核及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申诉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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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
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向薪酬委员会提
出申诉,薪酬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
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做出最终决定,该决定即为被考核对象最终考核结
果。
(二)考核记录归档
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资源部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考核管理办法由公司薪酬委员会负责制订及修订,并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二)本考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执行。本考核管理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执行。若本考核管理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三)本考核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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