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24-005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
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 1 号)。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认真
落实函件要求,经认真核查,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释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公司、神雾节能、上市公司 指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院、江苏冶金院 指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神雾集团 指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行南京分行 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南京中院 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院 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汉宸投资、重整投资人 指 汉宸(武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君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
SPV 股权、武汉君成股权 指 计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时设立的债转股公
司)股权
一、《公告》显示,鉴于上述诉讼已经江苏省高院终审判决,公司无需承
担担保责任,你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转回已全额计入其他应付款的 7,000 万负债,
预计将对公司 2023 年净利润产生影响。
(一)请你公司结合上述诉讼事项前期各诉讼阶段的审理结果及影响,说
明前期各年度具体会计处理情况及判断依据,说明前期各年度相关会计处理是
否审慎、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额壹亿元(?10,000 万元)。上述贷款由公司控股股东神雾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吴
道洪、李丹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市公司不涉及担保责任。江苏院作为
借款主体,就上述借款于当年计入短期借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 万元
贷:短期借款-中国银行 10,000 万元
等。为解决江苏院的流动性危机,江苏院向中行南京分行提出了展期请求,同时
因控股股东神雾集团出现流动性危机,导致上述贷款增信不足,因此中行南京分
行提出了增加上市公司连带责任担保的要求。经公司与中行南京分行沟通,拟在
中行南京分行对上述短期贷款展期的基础上,由公司增加 7,000 万元的担保,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同年中行南京分行将江苏院、
神雾集团、吴道洪夫妇起诉至南京中院。2018 年 10 月,南京中院判决江苏院向
中行南京分行偿还 1 亿元贷款本息,神雾集团、吴道洪、李丹夫妇承担连带担保
责任(【判决书编号:(2018)苏 01 民初 685 号】)。根据南京中院判决,中
行南京分行并未将神雾节能列入被告方提起诉讼。神雾节能不承担任何责任,故
公司未做财务处理。截止 2018 年年末,江苏院层面就本金偿还和利息计提等进
行账务处理:
借:短期借款 3 万元
贷:银行存款 3 万元
借:财务费用-利息 441.24 万元
贷:应付利息-中国银行 441.24 万元
借:应付利息-中国银行 223.55 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3.55 万元
在中行南京分行的 1 亿元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债务逾期及涉诉情况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68)。截止 2019 年末,因南京中院尚未判决,故神雾节能单体报
表未进行财务处理。江苏院层面仍就本金偿还和利息计提进行财务处理:
借:短期借款 56 万元
贷:银行存款 56 万元
借:财务费用-利息 705.91 万元
贷:应付利息-中国银行 705.91 万元
号】:(1)神雾节能就南京中院(2018)苏 01 民初 685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江苏
院的给付义务在 7,000 万元范围内向中行南京分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神雾节能
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江苏院追偿;(2)神雾节能就南京
中院(2018)苏 01 民初 685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江苏院的给付义务在超过 7,000
万元且江苏院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中国银行南京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此判决,公司需承担 7,000 万担保责任。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江苏院欠中行南京分行贷款本金 9,678.22 万元,
利息、罚息等 3,053.56 万元,合计 12,731.78 万元。同年 12 月 31 日南京中院受
理江苏院破产重整。中行南京分行以神雾节能需承担 7,000 万元担保责任为由,
向神雾节能发函,要求神雾节能以担保人身份向江苏院申报 7,000 万元债权。同
时中行南京分行单独向江苏院申报除 7,000 万以外的 5,731.78 万元(债权总额
借;其他应收款-江苏院 7,000 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中国银行 7,000 万元
报表中对中行南京分行的 12,731.78 万元的借款及利息记在短期借款及应付利息
中,故神雾节能单体中对担保责任的会计处理在合并层面抵销。
(1)江苏院层面对 5,731.78 万元债权按照破产重整计划清偿的情况
方案受偿如下:
①除担保财产变现价值范围的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外按 1 比
受偿,剩余 0.1%债权予以豁免;
①经上述清偿后,尚有剩余债权的,再获得债权本金数额 5%的现金清偿;
①经上述清偿后,尚有剩余的债权,以江苏院对神雾集团的债权按 1:1 比
例等额抵偿部分债权;
①经上述清偿后,尚有剩余的债权,债权人以江苏院全部剩余债权作价债权
本金数额的 5%出资入股 SPV 公司。
故 2021 年清偿完毕后,江苏院账务处理如下:
借:短期借款-中国银行 5,731.78 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破产管理人资金专用户1 296.08 万元2
贷;其他应收款-神雾集团 4,526.30 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武汉君成 286.59 万元
贷:投资收益 622.81 万元
(2)江苏院对神雾节能承担的 7,000 万担保债权的清偿情况
能在 7,000 万元范围内向我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之金额向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
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我行就上述保证债权不再单独向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
司管理人申报”。鉴于此,神雾节能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向江苏院破产重整管理
人申报 7,000 万元债权。
借:短期借款-中国银行 3,946.44 万元
借:应付利息-贷款利息 3,053.56 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神雾节能 7,000 万元
截止 2021 年 2 月底,经江苏院破产重整管理人审核认定,神雾节能向江苏
院申报债权本金 67,059.45 万元(含中行南京分行要求代行的 7,000 万担保债权)。
江苏院于 2021 年 4 月底对神雾节能申报的上述债权予以清偿,具体账务处理如
下:
借:其他应收款3-神雾节能 67,059.45 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破产管理人资金专用户 2,941.82 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武汉君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932.34 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神雾集团 53,390.68 万元
贷:投资收益 7,794.61 万元4
神雾节能取得清偿款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破产管理人资金专用户 2,941.82 万元
借:其他流动资产-武汉君成 2,932.34 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神雾集团 53,390.68 万元
借:投资收益 7,794.61 万元5
贷:其他应收款-江苏院 67,059.45 万元
神雾节能获得的全部清偿资产为:现金总额 2,941.82 万元,武汉君成股权
根据《江苏院破产重整计划》,其中 7,000 万元担保债权应获得的清偿如下:
应获得清偿的 应获得清偿的 应获得清偿的神
债权总额
现金 SPV 股权 雾集团债权
中行南京分行 7,000.00 197.32 197.32 5,664.58
(3)神雾节能对担保事宜提起再审的情况
判决,故公司未进行财务事项调整。神雾节能单体仍计入对中行南京分行的 7,000
万负债以及预留的现金及武汉君成股权。
民申 5225 号],裁定担保再审案由江苏省高院提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号)】,判决公司的再审理由成立,中行南京分行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
不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因此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此判决文书,公司将在 2023 年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具体调整详见本回
复函第一题第(二)问的回复。
综上,公司以前各年度相关会计处理是审慎、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相关规定。
(二)请你公司结合诉讼的进展情况、其他应付款转回的时点、具体的会
计处理情况及判断依据,说明确认其他应付款转回的时点以及依据是否审慎、
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和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与部分债权人签
订《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债权重组与清偿协议》及《和解协议书》的公告(更新后)》(公告编号:
具体诉讼进展情况详见本回复函第一题第(一)问“(3)神雾节能对担保
事宜提起再审的情况”的回复。
江苏省高院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民再 414
号】如下:
此判决为终审裁定。
鉴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中行南京分行要求神雾节能以
担保人身份向江苏院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法律根据已撤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
规定7,神雾节能应将从江苏院破产重整过程中获得 7,000 万元相应清偿资产返还
给中行南京分行。
同时公司聘请的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诉讼事项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
书,对江苏院及神雾节能的法律偿还义务及现时义务进行了法律判断:截止 2023
年 12 月 27 日,神雾节能对中行南京分行不承担担保责任。中行南京分行无权利
再向神雾节能和江苏院追偿 7,000 万。神雾节能应将从江苏院获得的 7,000 万元
债权对应的清偿资产返还给中行南京分行。
综上,公司将在 2023 年报告期对 7,000 万担保债权解除进行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中国银行 7,000 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中国银行(待支付) 197.32 万元8
贷:其他应付款-武汉君成(待支付) 197.32 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神雾集团(汉宸投资代付) 5,664.58 万元
贷:投资收益 940.78 万元
返还不当利益。
方案,清偿的现金和 spv 股份均为本金的 5%,即 3946.44*5%。
注:神雾集团债权已于 2021 年 4 月时分配完毕。根据《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破
产重整计划》规定及汉宸投资在 2021 年出具的承诺函,上述 5,664.58 万元神雾集团债权由
汉宸投资代为支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二条 金融负
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
部分金融负债)。
综上所述,公司将在 2023 年报告期转回其他应付款是审慎、充分的,相关
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请你公司结合 1 月 2 日收到有关裁定事实,详细说明上述事项是否
属于 2023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期后事项,并说明你公司拟将有关预计负债转回确
认在 2023 年报告期的具体依据及合规性,同时请充分提示有关不确定性风险。
回复:
号)】。江苏省高院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作出上述民事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
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上述判决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已经生效,且相应判决证实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
已经不存在现时担保义务。该事项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期后事项。因此公司拟转
回担保负债并确认在 2023 年报告期是符合规定的。但因 7,000 万债权对应的清
偿资产尚未交付中行南京分行,故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仍存在支付义务。
本次担保负债转回预计可产生的 940.78 万元投资收益系非常性损益。目前
公司正在进行 2023 年年度业绩预测,扣非前后净利润是否为正尚不确定。相关
调整事项仍需以年审会计师审计意见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会计师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问题的
回复》(众环专字(2024)0100052 号)。
二、《公告》显示,你公司将按照《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对普通债权清偿的相关规定清偿该笔债务。请你公司说明对上述债务截至目前
的清偿情况,结合《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说明对上述债务的
后续清偿安排。
回复:
截止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尚未对中行南京分行 7,000 万债务偿付完毕。
鉴于江苏院已于 2021 年 4 月对 7000 万债权予以清偿完毕(具体清偿情况详
见本回复函第一题第(一)问“(2)江苏院对神雾节能承担的 7,000 万担保债
权的清偿情况”),将由神雾节能将其已经获得的 5%的现金和 5%SPV 股权转
让给中行南京分行即可,同时神雾集团的债权部分由重整投资人汉宸投资予以支
付。
三、请你公司提供涉及上述诉讼进展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核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知情期
间是否存在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回复:
江苏省高院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作出判决,12 月 29 日寄出法律文书,公
司于 2024 年 1 月 2 日收到江苏省高院判决文书,并于次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了进展公告。
公司有严格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在获悉上述判决事项的过
程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已向深交所报送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同时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
情人员在知情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