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阳节能: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4-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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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
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诚信勤勉
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山东鲁
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
称“本计划”)的规定,特制定《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
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
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
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
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审核考核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中心、资财管控中心组成考核工
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最终审批。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拟在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 EBITDA、营
业收入进行考核。
  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
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如未满足当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售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2024年度EBITDA考核目标为8.00亿元,年
          度EBITDA目标完成率≥100%时,兑现100%;年度EBITDA目标完成
          率在90%(含)-100%之间时,兑现90%;年度EBITDA目标完成率在
首次授予的限制
          不予兑现。
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
          售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2024年度营业收入考核目标为39.54亿元,
          年度营业收入目标完成率≥100%时,兑现100%;年度营业收入目标
          完成率在90%(含)-100%之间时,兑现90%;年度营业收入目标完成
          率在80%(含)-90%时,兑现80%;年度营业收入目标完成率小于80%
          时,不予兑现。
          售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2025年度EBITDA考核目标为8.80亿元,年
首次授予的限制   度EBITDA目标完成率≥100%时,兑现100%;年度EBITDA目标完成
性股票第二个解   率在90%(含)-100%之间时,兑现90%;年度EBITDA目标完成率在
 除限售期     80%(含)-90%时,兑现80%;年度EBITDA目标完成率小于80%时,
          不予兑现。
          售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2025年度营业收入考核目标为43.50亿元,
          年度营业收入目标完成率≥100%时,兑现100%;年度营业收入目标
          完成率在90%(含)-100%之间时,兑现90%;年度营业收入目标完成
          率在80%(含)-90%时,兑现80%;年度营业收入目标完成率小于80%
          时,不予兑现。
          售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2026年度EBITDA考核目标为9.68亿元,年
          度EBITDA目标完成率≥100%时,兑现100%;年度EBITDA目标完成
          率在90%(含)-100%之间时,兑现90%;年度EBITDA目标完成率在
首次授予的限制
          不予兑现。
性股票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
          售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2026年度营业收入考核目标为47.85亿元,
          年度营业收入目标完成率≥100%时,兑现100%;年度营业收入目标
          完成率在90%(含)-100%之间时,兑现90%;年度营业收入目标完成
          率在80%(含)-90%时,兑现80%;年度营业收入目标完成率小于80%
          时,不予兑现。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售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2025年度EBITDA考核目标为8.80亿元,年
          度EBITDA目标完成率≥100%时,兑现100%;年度EBITDA目标完成
          率在90%(含)-100%之间时,兑现90%;年度EBITDA目标完成率在
预留授予的限制
          不予兑现。
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    2、营业收入:考核权重占比为50%,达成考核目标,兑现当期解除
          限售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2025年度营业收入考核目标为43.50亿
          元,年度营业收入目标完成率≥100%时,兑现100%;年度营业收入
          目标完成率在90%(含)-100%之间时,兑现90%;年度营业收入目
          标完成率在80%(含)-90%时,兑现80%;年度营业收入目标完成率
          小于80%时,不予兑现。
          售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2026年度EBITDA考核目标为9.68亿元,年
          度EBITDA目标完成率≥100%时,兑现100%;年度EBITDA目标完成
          率在90%(含)-100%之间时,兑现90%;年度EBITDA目标完成率在
预留授予的限制
          不予兑现。
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    2、营业收入:考核权重占比为50%,达成考核目标,兑现当期解除
          限售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2026年度营业收入考核目标为47.85亿
          元,年度营业收入目标完成率≥100%时,兑现100%;年度营业收入
          目标完成率在90%(含)-100%之间时,兑现90%;年度营业收入目
          标完成率在80%(含)-90%时,兑现80%;年度营业收入目标完成率
          小于80%时,不予兑现。
  注:1、以上“EBITDA”指标指扣除所得税、利息支出、折旧与摊销之前的利润
总额。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
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
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S、A、B、C、D 五个档次,考核评
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评结果       S       A        B     C      D
个人层面系数      1.0    1.0       1.0   0.5    0.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激励对象申请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订本办法,并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资财管控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
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资财管控中心及各部门相关负责人负责对
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材料的汇总。
 (四)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根据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汇总材料编写公司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相关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
 (五)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人力资源中心提报的相关报告,形成当年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书面材料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评委员会审
议,审定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及数量,并最终报公司董事会作
出决议。
  八、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及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九、考核结果归档
或重新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资源中心负责统一销毁。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
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计划生效之日起开始实
施。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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