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0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
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开勒
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指引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
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
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
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
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
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
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
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
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
销、财务、人事等各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
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
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
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特别是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
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即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交流会;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邮
寄资料;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路演;现场参观;公司网站以及其他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
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
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
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文化建设、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举办的大型投资者交流会、业绩说明会等活动,要注意三大要
领,即:主题清晰,用数据说话,公司亮点展示。同时,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参
与(高级管理人员已明确授权且参加过培训),增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交流
的机会,让投资者能从各方面充分地了解公司情况。
第二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
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
适当回应。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
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办业绩说明会,有关通
知至少应当提前两个交易日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发出,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
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告说明
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保荐代表人出
席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会议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
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
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
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
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
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
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
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
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
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由专人负责认真接听并
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投资者交流会、股东大会等
活动,公司实行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投资
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
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安排。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
提问的可回答范围。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过程,如要进入工厂车间参观,必须获得公司董事长的批准,同时避免参观者有
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技术工艺、生产流程等涉密情况,禁止参观者在车间拍
照、录像、摄像等。同时,公司应当至少指派一名技术总监或生产总监等以上级别人
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中,如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当尽量避免安排投资者现场调研、
参观及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时,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公司证明或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签署承诺书。投资者可以以个人
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如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应在承诺书上加盖机构签章。投资者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
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投资者与公司
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
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
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投资者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统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十年。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
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说明。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
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向特
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
供。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
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
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基于对全体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旨在干扰公司会议进程、干
扰公司正常经营与管理秩序、套取公司未公开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等不正当行为的,
公司有权行使制止权和沉默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
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
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