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勒股份: 监事会议事规则_2024年0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1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0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监事会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
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相
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监事应当停止履职
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决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
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
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 1/3。监事辞职
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除下列情形外,
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监事提出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
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
的结果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四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公司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
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三章    会议召集与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 10 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
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联系人应当提前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等由主席决定。会议通知经主席签发后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
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正常情况下应提前 10 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召开临时会议时
应至少提前 3 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必要时送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于监事会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要求出席会
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理由。
                第五章       会议议案
  第二十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
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联系人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联系人
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联系人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
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书面送交监事
会主席审阅,并由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主席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监事会的职责
范围;
  (二)   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   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六章 会议召开、议事和表决规则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
以通讯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
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
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
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
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
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
说明。
  第三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参照前款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监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会议记录
完成会议决议的有关文件,呈监事会主席签发;如会议决议需由公司有关部门执行,
则应将有关决议文件发送至各执行单位。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与
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及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
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向有关监管部门
直接报告情况。
               第七章       会议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   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
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
开会前一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
布。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监事出席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
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本规则的修
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足”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开勒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