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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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造成重大差错时的责任追
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公司有关人员严格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
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
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
相结合。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
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若涉及董事会秘书
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
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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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理委员会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错误的;
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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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
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
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
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
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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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
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亦同。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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