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昌: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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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玉梅律师、李世琦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华盛昌科技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
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12月28日在《证券时
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
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该公告载明
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
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会议于2024年1月17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
区西丽白芒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五区19栋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法律意见书
袁剑敏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
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7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下同)6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91,364,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7.0049%。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324%。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10人(包括网络投票
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1,408,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7.0373%。以
上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1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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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与会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对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后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
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91,3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504%;反对股数为 4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99.5495%;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91,3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504%;反对股数为 4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495%;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91,3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504%;反对股数为 4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495%;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91,3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504%;反对股数为 4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495%;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91,3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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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504%;反对股数为 4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495%;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91,3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504%;反对股数为 4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495%;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91,3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504%;反对股数为 4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495%;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3、议案4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
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之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其余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之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
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周玉梅
                              李世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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