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伊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0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一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
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
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结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
会成员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
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委
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委员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应当由委员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董事)代行
其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人力行政中心作为公司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日常协调工
作,并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提供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五)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经营绩效情况;
     (六)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七) 根据委员会要求,提供各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每年财务结果经审计认定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
职或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二)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以经审计认定的公司财务结果、述职
报告为基础,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三)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薪酬政策,提出绩效考核兑现方案,并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有紧
急事项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
理通知。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委员会觉得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个人或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
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
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第二十三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应当
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
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重新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
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
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来伊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