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瀚深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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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
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并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
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
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如下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
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招
标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
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
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司根据相关选聘文件和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最终选
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
部等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
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
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
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
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
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六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
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十年。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
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
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
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东大会就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
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
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
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
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
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
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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