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通知时限可以不受本条
限制。
第四条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四)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五)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
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
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
部等专门人员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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