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组织券商”)受委托
担任盐城芯联智合企业咨询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联智合”、
“出让方”,曾用名为深圳市海联智合咨询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向特
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询价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芯海科技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海科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的组织券商。
经核查,组织券商就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是否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
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如下报告说明: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况
(一)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
截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出让方持有公司股份 23,151,555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16.26%。
(二)本次询价转让数量
本次拟询价转让股数上限为 2,848,512 股,受让方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情
况如下:参与转让的股东芯联智合实际转让股份 2,848,512 股,占总股本比例
首发前股份。
(三)转让方式
出让方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芯海科技首发前股东,根据
《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转让股份。
(四)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确定原则
股东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
让的价格下限。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不低于中金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股东以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减持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前股份
之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之日(即 2024 年 1 月 12 日,含当
日)前 20 个交易日芯海科技股票交易均价的 70%,符合《实施细则》中有关询
价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
(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
组织券商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本次配售采取“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
量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询价转让价格和认购对象。
如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2,848,512 股),
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
为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按认购数量由大到小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将按
照《申购报价单》发送至本次询价转让指定邮箱或专人送达时间(若既邮件又
派专人送达了《申购报价单》,以中金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第一次收到的有效《申
购报价单》为准)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股数等于或超过 2,848,512 股,当全部有效
申购总股数等于或首次超过 2,848,512 股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认购价格即为
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依据此价格按簿记排序顺序向各认购对象依次顺序配售,
高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的有效认购量将全部获得配售,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相
同的有效认购量则按申购数量由大到小、申购时间由早到晚的原则进行排序并
依次配售,直至累计配售股份数量达到 2,848,512 股。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 2,848,512 股,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
低报价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
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 2,848,512 股,组织券商有权按照本认
购邀请书的约定,根据有效认购报价高低,依次询问询价对象是否以依照前款
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并相应追加转让数量。若经过上述追加认购后仍未
足额认购,则出让方及组织券商向发送认购邀请书中的其他投资者征询认购意
向;若经过上述追加认购后仍未获得足额认购,则出让方及组织券商向其他投
资者继续征询认购意向。
询价对象均放弃追加认购或者追加后认购仍不足的,组织券商将根据实际
认购情况确定受让方与转让数量。
组织券商将根据以上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形成最终配售结果,以上程序和
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组织券商协商解决。
二、本次询价转让的过程
(一)邀请文件的发送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 58 家机构投资者,包括基金管
理公司 14 家、证券公司 14 家、保险公司 2 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6 家、私募
基金管理人 22 家。
上述《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询
价转让价格下限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认购报价材料中包含:(1)
投资者确认的申购价格、申购股数;(2)投资者确认并承诺其不属于《实施细
则》和《认购邀请书》中明确不得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和认购的投资者;(3)
投资者承诺出让方未向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
益的承诺,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4)投资者承诺若其获配本次询价转让股票,将认购相关股份。
(二)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 2024 年 1 月 12 日 17:00 至
资者已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转让价格、获配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转让
价格、询价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具体规则与“一、(五)本次询
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一致,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 36.00 元/股,转让股数为
本次受让方最终确定为 11 名,均在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名单内,本
次转让结果如下:
受让股数 认购本金 锁定期
序号 受让方名称
(股) (元) (月)
磐厚蔚然(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合计 2,848,512 102,546,432.00
(四)缴款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组织券商向本次获配的 11 家机构投资者发出了《股东
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减持芯海科技首发前股份之缴款通知书》(以
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各配售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组织券商
指定的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及交易税费。组织券商按照规定
向出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划转扣除相关财务顾问费、相关税费、过户费和经手
费后的股份转让资金净额。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合法、合规,转让结果公平、公
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询价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转让计划书》(以下简称“《询价转让计划书》”)。组织券商出具了《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
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作为《询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超过 1%的提示性公告》。
组织券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实施细则》等有
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督导芯海科技及出让方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
和披露手续。
四、出让方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一)出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组织券商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
完成拟转让股份的锁定。组织券商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完成了对出让方的核查,
获取出让方相关说明和承诺,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组织券商还通过公
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2024 年 1 月 12 日,组织券商
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
让方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
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
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
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获配对象提供的核查资料,组织券商核查结果如下。
受让方均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
《实施细则》第七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是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
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
本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
购。除前款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
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参与转让的股东
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在认购邀请书中约定受让方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规定。
受让方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磐厚蔚然(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一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思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迎水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沣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
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提供私募基金备案
材料。
经核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申购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
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
响的机构;
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芯海科技询价转让中,参与转让的股东及受
让方符合《实施细则》要求,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与结果公平、公
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全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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