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4-008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17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 638 号煤业
大厦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锦程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14,350,51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96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2,791,7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56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1,558,73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403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2,654,9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5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627,9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50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7,0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80%。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323,615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28,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敏、徐凯
(三)结论性意见: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
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