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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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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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康鹏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
由 董 事 会 召 集 。 公 司 已 于 2024 年 1 月 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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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
报》上公告《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
项、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操作流程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方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在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 2891 弄 200 号 1 幢一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建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人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的要求,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会议召开的方式及会议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文件、授
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材料,出席本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为 11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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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2,0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263,972,3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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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