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工作制度(2024年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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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工作制度
 (经 2024 年 1 月 1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稽核审计工作,强化稽核审计监督力度,依据《证券公
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基金经
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等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稽核审计,是指公司运用系统、
规范的方法,对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
位)的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实施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实现公司目标。
  第三条   公司党委加强对稽核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
稽核审计工作的战略谋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四条   公司建立稽核审计质量控制机制,通过明确审
计标准和业务规范,实施指导、监督、分级复核等方式,保
障稽核审计工作质量。
  第五条   公司加强稽核审计文化建设和宣导,推行独
立、客观、公正、廉洁的稽核审计文化,建设忠诚、干净、
担当的稽核审计队伍,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
行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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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稽核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
最终责任。
  董事会负责决定稽核审计部门的设置,批准稽核审计基
本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稽核审计计划,审议稽核审计部
门工作报告并对稽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工作质量
进行考核、评价,督促管理层为稽核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保障。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
审核稽核审计重要制度,审议稽核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稽
核审计计划,督促稽核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听取稽核
审计工作报告、考核评价稽核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等。审计委员会相关职责未获董事会授权的,由董事会履行。
  第八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年
组织一次会议听取稽核审计部门工作汇报,加强对稽核审计
工作规划、年度稽核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发现问题整
改和审计廉洁监督等事项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督促董事会完善稽核审计工作机
制和工作体系,并对董事会推进稽核审计工作机制和体系建
设、完善稽核审计履职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保障稽核审计部门和稽核审
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根据稽核审计发现的问题和
相关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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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稽核审计部门独立履行稽核审计
职能,为稽核审计部门履行职责配备足够的稽核审计人员,
并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稽核审计人员数量原则
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指最近一个完整年度报告期末公
司总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在职员工人数之和,不含离退
休职工及与公司或子公司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证券经纪人
等人员)的 5‰,且不得少于 5 人。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
门或内部审计岗位的,稽核审计人员数量和占比与公司合并
计算。
  第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稽核审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发现
的问题、已采取的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并至少每年向其
提交一次稽核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分级管理的方式,对子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进行管理、监督、考核。子公司所属行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部门职责及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稽核审计部门根据监管要求、发展规划、服
务担当等情况,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稽核审计重点与
审计频度,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稽核审计计划。
  年度稽核审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稽核审计工作重点、具
体稽核审计项目。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的,报经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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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    稽核审计部门和稽核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时,
应当廉洁从业,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严守稽核审计工作独
立性和保密性要求,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稽核审计工作独立性
的工作。稽核审计人员与被稽核单位、被稽核对象或稽核审
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在开展稽核审计工作前主动报
告并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稽核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
业技能和从业经验。公司定期组织稽核审计人员培训且每年
不少于 1 次,根据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有关要求,提升稽
核审计人员岗位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    稽核审计人员从事稽核审计工作应秉持诚
信合规、公正廉洁的道德操守,在履行职责时依规获取和使
用相关信息,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
向他人非法提供。
  稽核审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歪曲
事实、隐瞒稽核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
判断,不得做误导性的或含混的陈述。
  第十八条 公司对稽核审计部门和稽核审计人员建立科
学的考核机制,定期对稽核审计部门和稽核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并对考核机制的独立性作出安排。
  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薪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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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总额应当不低于本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中位数;稽核审
计部门的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称职的,按照人均不低于公司总
部其他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稽核审计部门的薪
酬收入总额。
     第十九条   稽核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
行职责原则上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计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情
况;
     (二)审计各单位发展规划、决策部署、重大措施以及
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审计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营活动;
     (四)审计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审计各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
动;
     (六)审计各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审计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及廉
洁从业情况;
     (八)评价各单位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反
洗钱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九)审计各单位的信息技术管理情况;
     (十)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
改工作;
     (十一)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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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要求的其他稽核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离任审计/离
任审查和履职情况定期内部稽核建议;
     (二)负责组织开展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高级管
理人员外部离任审计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定期外部审
计;
     (三)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稽核审计报
告。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
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离任审计建议;
     (二)负责提出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稽核及履
职情况定期内部稽核的建议;
     (三)负责提出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
投资经理、证券自营业务投资经理、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的
离任审查建议;
     (四)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稽核审计报
告。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稽核审计工作,接
受稽核审计时应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
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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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稽核审计部门应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
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具体包括: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
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
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检查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
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现场查看与稽核审计事项相关的操作流程、工作
环境;
  (四)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稽核审计事项
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稽核审
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稽核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
账簿、报表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
险管理有关的资料、文件,经公司批准后暂时封存;
  (十)及时移送稽核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
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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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
涉及人员责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
     (十二)提出对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建
议。
             第四章   稽核审计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推进稽核审计全覆盖,分类别、重实
质地对被稽核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稽核审计项目的类型包括常规稽核、专项
稽核、离岗稽核、履职稽核/审计、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评价及评估和其他稽核。
     (一)常规稽核:指对各单位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
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常态化的稽核;
     (二)专项稽核:指对各单位特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专门性的稽核;
     (三)离岗稽核:指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对
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合规管理情况、内部控制等情况进
行现场稽核;
     (四)履职稽核/审计:指定期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内部稽核或外部审计;
     (五)离任审计:指对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
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期间经营管理绩效情况、合
规经营、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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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离任审查:指根据监管要求,对投资经理、基金
销售业务负责人等岗位离任时进行审查、评价;
  (七)评价及评估:指根据监管要求,对相关单位或相
关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估;
  (八)其他稽核:指按照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开展的其
他类型的稽核,包括但不限于对各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履职
情况进行稽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 3 年强制离岗
一次,每次离岗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离岗期间由公司组
织进行离岗稽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常规稽核审
计,对总部证券经纪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至少每三年进
行一次常规稽核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
构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开展内部稽核或外部审计。
  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的,公司组织对其
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分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投资经理、证券自营业务投
资经理、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离任的,公司组织对其进行离
任审查。
           第五章    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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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稽核审计项目工作程序原则上包括准备、实
施、报告、督促整改四个阶段。
  第三十一条 稽核审计项目应组织风险评估工作,风险
评估贯穿项目全程。风险评估结果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
如评估过程中不同内容呈现不同的风险级别,则最终风险评
估结果遵循从高原则。
  第三十二条   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稽核审计部门根据被稽核单位或被稽核事项的情
况组建稽核组,稽核组收集研究被稽核单位及被稽核事项的
相关资料,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制定项目工作方案。
  (二)稽核审计部门原则上在实施稽核前向被稽核单位
下发稽核审计通知书。实施离任审计/离任审查、履职稽核/
审计时,还应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稽核审计通知书。采取突击
稽核方式的,稽核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现场稽核时送达。
  第三十三条   实施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稽核组根据项目工作方案,运用核查、访谈、函
证、复核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稽核证据,在稽
核审计工作底稿中完整准确记录工作过程和结论。
  (二)稽核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
报项目进度和发现的主要问题。实施工作完成后,稽核组应
形成事实确认书并与被稽核单位或被稽核对象充分沟通,被
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被稽核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事实确认
书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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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报告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稽核组在完成实施阶段工作后,及时撰写稽核审
计报告。稽核审计报告包括稽核目标、稽核范围、稽核发现、
稽核结论/审计评价/责任界定、整改要求、管理建议等内容,
做到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
则。
     (二)稽核组应就稽核审计报告向被稽核单位、被稽核
对象征求意见,被稽核单位、被稽核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反馈
意见。属于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的,稽核组还应要求被稽核
对象对报告进行书面确认。
     (三)稽核审计报告由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
经稽核审计部门分管领导、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报告经批
准后,稽核审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监事会办公室按照报
告类型报送监管部门。
     (四)报告出具后,被稽核单位或被稽核对象对报告仍
有异议的,可在报告出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
面反馈至稽核审计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稽核审计部
门收到意见后组织进行评估,出具评估结果并按报告原审批
程序报批。
     第三十五条   督促整改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稽核审计部门向整改单位下达稽核审计报告,提
出稽核发现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等,督促其整改并反
馈整改进展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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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整改单位应当及时整改稽核指出问题,并将整改
情况和整改证据书面反馈稽核审计部门。整改单位负责人为
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三)稽核审计部门建立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机
制,对整改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必要时可开展
后续稽核,评价稽核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并提出
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不同的稽核审计任务、内容和管理需
要,稽核审计工作可采取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通知稽核
和突击稽核、自主稽核和委托稽核等不同的稽核形式,也可
会同公司内外部有关单位进行联合审计。
  第三十七条 除重大或涉密事项以外,经稽核审计部门
分管领导批准,公司可从外部聘请中介机构或调配不存在职
能冲突的非审计部门人员开展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对其受托
开展的各项稽核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
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开展内部稽核
审计工作时,应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资质、专业能力、相关
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按照公司服务采购相关规
定进行采购。
  公司不得将内部稽核审计事项委托给正为公司提供外
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将内部稽核
审计事项委托给近三年内为公司和该事项提供过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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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要求,
对稽核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等稽核审计档案的归
档、保存、调阅借用等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定期进行稽核审计质量自我评价,经分
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适当的中介机构进行稽核审计质量
外部评估。
            第六章   稽核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对稽核审计发现的典型
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完善有关制度、
流程,强化内部控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加强稽核审计与监事会、巡视巡察、
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工作
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
     稽核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四十三条   稽核审计部门对于发现的违规事项,根据
公司规定视情况提请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于发现的
重大违纪违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公司移交有权机关处
理。
     第四十四条   被稽核单位的稽核结果、整改情况与该单
位的年度绩效考核挂钩;稽核结果、整改情况作为相关人员
                   - 13 -
绩效考核、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被稽核单位或被稽核对象违反本制度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稽核审计工作中的以下情形: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稽核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稽核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拒不整改稽核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稽核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稽核审计部门和稽核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稽核审计工作中的以下情形: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发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
果的;
  (二)隐瞒稽核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稽核审计
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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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稽核审计部门和稽核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制度,在履行稽核审计职责时实施必要的稽核审计程序后
仍未能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免予问责。
  第四十七条   因违反本制度需扣减考核分值的,按照公
司相关考核制度执行;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需问责处理的,按
照公司相关问责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稽核审计部门负责
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实施期间,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
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被稽核单位”是指属于稽核审
计监督范围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被稽核对
象”是指属于稽核审计监督范围的自然人;“整改单位”是
指需落实稽核审计整改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工作制度(2022 年 10 月
修订)》(国海发〔2022〕269 号)同时废止。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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