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中
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中机寰
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
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
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
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会同公司审计委
员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具体包括:
(一)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
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
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二)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
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
年审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
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
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会计师见面会,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四)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
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
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
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
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
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
核查或者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应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及信
息,在发现有可能对公司的发展、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
有权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并督促公司做出书面说明或公开澄清。公司未能应独
立董事的要求及时说明或者澄清的,独立董事可自行采取调查措施,并可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并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
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报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并
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发生。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