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认检: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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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
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透明度,改善
公司治理结构;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
息披露。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应当保
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
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当网址或者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
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
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
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
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
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建档留存。
  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忠诚于公司,并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信自律;
  (二)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
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条 公司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
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也可聘请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
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
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
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包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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