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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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4 年 1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保护中
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和本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工作、召
集和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任委员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担任。
  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召开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应当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应当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7 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通讯及专人
送达等合理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通讯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意见类型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反对或弃权的,应充分发表意见,所
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独立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独立董事签字。
  每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
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去一年
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独立董事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投资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
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并提供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
组织或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金杯电工股东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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