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0082 号
致: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
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巨一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曹禹律师、
李旭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巨一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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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天,即 2024 年 1
月 16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下午
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的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巨一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名,代表
股份数为 88,44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约 65.15%;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
东共 4 名,代表股份数 11,102,0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约 8.1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
资格。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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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
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并按照公告的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
(二)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监事会相关公告内容中所记载的会议审
议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的议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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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
结果,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
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巨一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卢贤榕
经办律师: 曹 禹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