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7 证券简称:鑫磊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1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90%。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5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9,300,000 股,并于 2023 年 1 月
为 23.7127%,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19,915,948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本 次 上 市 流 通 的 限 售 股 属 于 公 司 首 次 公开 发 行 前 限售 股 , 股 份数量为
日起 12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星期五)限售期届满并上
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
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
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所作的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王相荣、王壮利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王相荣、王壮利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
时,将接受或履行以下约束措施:“1、通过发行人在指定报刊或媒体上及时、
充分披露其公开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失,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的现金分红或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
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或追加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
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总股数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
合计 5,500,000 5,50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
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减数
股份性质 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股) (股)
(%) (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
份
首发前限售股 117,890,000 74.9984 -5,500,000 112,390,000 71.4995
二、无限售条件股
份
三、总股本 157,190,000 100.0000 - 157,190,000 100.0000
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2024 年 1 月 10 日
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
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
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
行前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