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丰股份: 禾丰股份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4年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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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的职
责权限,规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经营决策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补充规定,公司独立董事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
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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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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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本细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
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十一条 已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本公
司独立董事。
  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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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
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
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
明与承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
选人履历表》等书面文件,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
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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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
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者补充有关材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已有材料决定是否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职能力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
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
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要求的
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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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细则第二十四条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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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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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
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且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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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细则第二十四条和《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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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法提供保障,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
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
料,独立董事向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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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高于”“内”均含本数,“低于”均不含
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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